学科带头人考核细则

2024-01-23 13:29

学科带头人考核细则

一、目的与原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科带头人的考核标准与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激发学科带头人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本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注重实绩,量化考核。

二、考核对象与内容

1. 考核对象:学科带头人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能够引领学科发展并承担学科建设的专家学者。

2.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科带头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教学成果、团队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

三、考核标准与程序

1. 学术水平: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能够跟踪学科前沿,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开展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

2. 科研能力: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承担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取得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并在国内外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3. 教学成果: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能够承担本科及研究生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取得显著的教学成果。

4. 团队建设: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强的团队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够带领团队开展协同创新,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打造高水平的学科团队。

5. 社会服务: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并在学术界和 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

四、奖惩措施

1. 对于考核优秀的学科带头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考虑各级人才计划的推荐。

2. 对于考核不称职的学科带头人,将进行约谈和指导,并视情况进行整改或调整。

3. 对于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将取消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其他事项

1.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所有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如有特殊情况需制定补充规定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