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回国需要办理事项
留学人员回国须知
一、回国手续
留学人员回国,应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办回国证明,该证明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有效。如超过一个月后再来申办,应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交验有效护照,并提交国外留学期间的学习、工作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二、报到手续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效护照及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有关证明,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户口手续
凡已确定来上海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回国时如在国外已办妥居留证及学生证的,可同时申请办理有关落户手续。对于已在国外取得学位证书者,应提供国外毕业证书复印件(验看原件)及取得学位证明,到上海市高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如暂不能确定来上海工作,但因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原因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留学人员,可按以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1. 持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 属回国创业人员,须提供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通知(由市教委或各高校出具);
3. 留学人员户藉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沪居住人员登记表和劳动(聘用)合同;
4. 配偶在本市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配偶身份证件。到上海市公安局户籍办公室(地址:灵山路800号)申请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凭市公安局的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其他事项
1. 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可办理国外结婚手续,但在国内只能办理一次结婚登记手续,如离异后再办理结婚手续须到原派出单位驻地外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如已有子女须子女出生地出具相关出生证明。
2. 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应到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登记,并在回国后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3. 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所获外国勋章、荣誉章须经市公证处公证。
4. 留学人员在外国有较长期学习经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其他留学人员回国定居、工作的,参照留学人员来沪工作申办常住户口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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